青岛理工大学成人高考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成人教育学生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转专业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注册、学籍
第一条 按照山东省招生政策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按照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复查其入学资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者,应持县以上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向属院(系)提出申请,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待下学年开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下学年该专业停止招生,本人不愿转入相近专业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持学生证(新生凭报到流程图)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年度学费(逾期需加收滞纳金),持交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成人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由成人教育学院颁发学生证,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电子档案、学籍登记表、学生成绩单以及其它应予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违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学制:高中起点专科3年或4年;高中起点本科5年或6年:专升本3年。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
第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应在开学第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成人教育学院,由成人教育学院办理有关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 学生按规定跨省转学(包括转出和外省院校转入)必须经转出、转入省教育部门审批;省内转学分别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查提出具体意见,由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转专业一般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和课程能相互衔接又不影响所转专业后继课程学习的情况下进行。学生按上述规定转专业,由学校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跨科类转专业的须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本专业已学习一年及一年以上者;
(二)跨科类、跨层次、跨学习形式者;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曾转学、转专业者;
(四)第二学历学生;
(五)专升本学生。
第四章 升级、留级、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或累计不及格课程不超过3门者,予以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各学年经补考累计仍有4门及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证明,因病需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函授学员六个月)以上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两个月(函授学员六个月)以上不能进行学习者;
(三)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
第十五条 休学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不能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疾病者;
(二)意外伤残经治疗不能继续参加学习者;
(三)休学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因故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提出退学申请者;
(五)不能按时交纳学费者;
(六)一学期旷课学时数超过总学时的十分之一者;
(七)考试作弊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八)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者;
(九)经补考仍有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第十八条 自己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分管主任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备案。
第十九条 经批准退学和取消学籍的学生,须交回学生证并办理离校手续,凡退学者均不能申请复学。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 学生操行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每年的1月或7月。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前经补考仍有1—2门课程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两年内必须重修有关课程,方可参加补考,成绩全部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为最后课程补考及格年份的1月或7月。
第二十二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若已经修完1年或1年以上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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