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的通知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22〕1号)要求,结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完成了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报备工作,经教育部评议审定,现将备案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办学主体责任
各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公布2023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招生专业备案结果和校外教学点设置备案结果的通知》(教职成函〔2023〕7号)要求,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对已公布备案的校外教学点,要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及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和服务能力,确定其招生计划上限,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确保办学质量;对没有通过备案的校外教学点,要会同设点单位妥善处理好撤销校外教学点的善后工作,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
二、加强招生宣传管理
本次公布备案结果中的合格校外教学点,2023年度可按规定招生。主办高校对招生广告宣传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统一由学校印发,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校外教学点不得自行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者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不得提供“代报名”“代收费”“代学”“替考”等违规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学校要对山东省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学校保存。
三、严格办学经费管理
学费应由学生全额直接上缴高校财务账户,高校不得授权或者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严禁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严禁上缴前分配。学校拨付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应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50%。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四、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市教育(教体)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校外教学点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教学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坚决取缔未经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确保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五、规范信息发布
我厅将通过“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管平台”公布校外教学点信息。各高校应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简章、教学点信息、收费标准、缴费制度等,引导广大考生通过正规渠道报考和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六、校外教学点备案结果查询方式
各高校可在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通过备案的校外教学点信息。
以上信息来源于: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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