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现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统一组织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通知》(鲁学位办〔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范围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限于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获得毕业资格。
(三)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不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
(四)已参加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成绩合格。
(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主干课程”考试合格。
(六)外语水平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1.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第二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3.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合格;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科目成绩合格,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可查;5.参加经我校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全省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学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6.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7.已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前所取得的以上各类考试成绩或证书均认可有效。
(七)应届毕业生。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受过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二)入学至申请学位期间,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主干课程”考试不合格的;
(四)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五)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处分未解除的;
(六)因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学位的申请、审批、授予和撤销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培训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教育培训学院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审核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位。
第十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情况或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严重违反国家、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所授学士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于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学位授予结果公示或收到撤销结果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培训学院提出复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学位证书签发之后,如有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宁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济院政字〔2017〕56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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